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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类
内资企业若转为外资企业同时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不变,如何办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到账后还要验资吗?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外国人吗?外资可以投资哪些行业?若设...
问:
内资企业若转为外资企业同时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不变,如何办理?
答:

通过股权并购,企业由内资变更为外资。

问: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到账后还要验资吗?
答:

若是现金出资,不需验资,需企业签发出资证明书。

问:
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外国人吗?
答:

不是,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外资企业投资方委派。

问:
外资可以投资哪些行业?
答:

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版执行。

问:
若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对中方有什么要求?
答:

除并购设立外,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必须是有法人资质的企业或团体,不能为自然人。

问:
设立外资企业外方需提供什么样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答:

外方若为台港澳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与台港澳与大陆往来通行证;外方若为台港澳企业或法人团体,需提供经当地律师出具的公证材料;外方若为台港澳以外的自然人,需提供护照及经翻译公司翻译的翻译件;外方若为台港澳以外的企业或法人团体,需提供经中国驻当地领事馆出具的认证材料。

问:
外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还需要审批吗?
答: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投资方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问:
哪些项目需要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答:

《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问:
什么是防洪区?
答:
《防洪法》第二十九条: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问:
哪些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答: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问:
哪些情形申请取水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答: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
哪些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答: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1)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3)项、第(4)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5)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问:
哪些取水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答:

《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问:
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是什么?
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问: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时限?
答: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问:
哪些工程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答: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等的修缮;军用房屋的建筑。

问: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复件);(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复件);(3)委托书;(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复件);(5)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6)国有土地使用证;(7)宗地图;(8)项目总平图;(9)红线图;(10)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11)行政许可申请书;(12)建设项目各栋楼数据登记表。

问:
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审批应该在什么环节办理?
答:

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内容的或者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问:
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有哪些?
答:
(1)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九层以下基础埋置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项目,未按照规定标准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底层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2)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项目,未按照规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当按照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40元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问:
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是什么?
答:
(1)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九层以下基础埋置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按照底层占地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2)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按照建筑的总面积百分之四修建防空地下室;(3)因客观条件不能修建或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防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易地建设。

问:
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答: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

问: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江苏省实施<人民放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并与地面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

问:
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单位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答: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4)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6〕10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项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2)由设立区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3)除了(1)、(2)条范围以外的项目(环保部审批项目除外)皆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问:
什么叫建筑密度?什么叫容积率?
答:
建筑密度: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容积率:一般情况下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问: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何办理?
答: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除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外,还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申请报告;(2)项目批准文件;(3)建设项目所在位置的现状地形图(1:1000)及电子档;(4)项目所在地村委会书面意见;(5)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或建设项目总平面图;(6)施工图纸;(7)土地证明文件复印件;(8)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9)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0)环评审批意见;(11)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复印件;(12)其它相关部门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问: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问:
哪些项目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均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包括:(1)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环境工程、人防工程;(2)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地、地铁及其附属设施;(3)各类管网、线路、公路、铁路、河道、桥涵、泵站、水闸;(4)各类城市绿化工程;(5)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7)临时建设工程应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问:
哪些项目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答:

(1)已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2)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3)虽办理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新的建设需改变或部分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建设用地;(4)临时建设用地应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问:
办理选址意见书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

办理选址意见书,除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2)项目批复文件;(3)1:1000地形图(含电子档);(4)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5)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7)其它相关部门的意见。

问:
哪些项目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答: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问:
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办理哪些规划审批手续?
答: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办理:(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问: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一般划分为哪几个阶段?
答: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一般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1)建设项目选址审批阶段;(2)建设用地规划审批阶段;(3)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阶段;(4)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阶段;(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阶段。

问: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实施主要涉及三方面的管理,即建设用地的选址管理、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问:
土地使用权转让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答:

(1)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2)双方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3)房产证;(4)房产他项权证;(5)土地证;(6)土地使用权合同;(7)出租合同;(8)出让合同书及出让金发票;(9)契税完税证明;(10)评估报告及备案表;(11)需要的其他材料。

问:
出让土地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材料有哪些?
答:

(1)出让土地的批复原件;(2)出让合同原件;(3)出让金交纳凭证;(4)契税交纳凭证;(5)勘测成果报告(供地位置图);(6)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和平面布局图;(7)营业执照复印件;(8)公司章程(限公司用地);(9)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0)地籍调查、四邻签字成果资料;(11)土地登记申请书。

问: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答: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7)主债权债务合同;(8)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9)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文件;(10)其他相关资料。

问:
开发公司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符合规划设计要点的前提下,办理分割登记证需要哪些材料?
答: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6)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合格通知书;(7)项目备案批复;(8)规划许可证、定点图;(9)房屋测绘面积报告;(1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1)分割登记申请表;(12)小区命名文件;(13)其他权属材料证明。

问:
什么叫土地使用权转让,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1)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2)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4)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5)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问:
什么叫土地使用权出让,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2)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3)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4)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公告和挂牌期限是多少?
答:

公告期不得少于20工作日;挂牌期不得少于10工作日。

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审批所需材料有哪些?
答:
(1)征收土地批文、存量收回批文、国有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材料;(2)市政府会办单(经营性项目);(3)规划局规划指标、红线图(明确地上及地下建筑物体量);(4)环评审批意见(工业地块在工业规划区内不需要提供环评);(5)宗地图、界址点坐标;(6)地块现状实地照片;(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8)价格、地块现状确认表;(9)评估报告;(10)政府(管委会)申请(工业项目:内容含项目类型、投资强度、地块基本信息)。

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审查内容有哪些?
答: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3)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实行备案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问: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怎么划分?
答:
按照《关于修改<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发>有关条款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5〕1号》规定,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均没有核准权限。境外投资项目需核准的范围是: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如果核准项目的中方投资额超过20亿美元,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按照相关规定,除核准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权限是按照备案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划定的,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到3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由于系统技术原因,目前仍由省发改委备案)

问:
什么是“十五小企业”?
答:
“十五小”是指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法炼汞、土法炼砷、土法炼焦、土法炼油、土法炼铅锌、土法炼硫、土法选金、土法农药、土法漂染、土法电镀以及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和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企业。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作如下细分:(1)“十五小”企业:a.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造纸厂——有化学制浆车间的一律按期取缔;仅利用外购废纸或外购商品浆造纸的可暂缓关闭,生产宣纸的造纸企业可暂缓关闭。b.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c.500吨以下的染料厂。d.土法炼砷——采用地炕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现年产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吨以下的企业。e.土法炼汞——采用土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现年产汞10吨以下的企业。f.土法炼铅锌——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用土制横罐、马弗炉、马槽炉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现年产铅或锌(或氧化锌含量)2000吨以下的企业。g.土法炼油。h.土法选金。i.土法农药。j.土法漂染——年生产能力在1000万米以下。k.土法电镀——电镀废液不能或基本不能达标的电镀企业。l.土法生产石棉制品——采用手工生产石棉制品的企业。m.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未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规划、计划,未取得建筑、运行和产品销售许可证,没有较完整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三同时”验收报告,没有健全的防护措施和监测计划、设施的炼油等放射性产品的企业。n.土法炼焦——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或“敞开式”炼焦的企业。o.炼硫——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或“敞开式”炼硫的企业。(2)“新五小”界定标准a.小钢铁——50-100立方米(含)高炉、32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电炉、10吨及以下转炉、10-15吨(含)转炉侧吹转炉、5-10吨(含)电炉、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工频炉。b.小水泥——窑径小于2米(年产3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小于2.2米(年产4.4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c.小炼油——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2000年1月1日前不能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车用无铅汽油的成品油生产装置。d.小玻璃——平板玻璃平拉工艺生产线(不含格拉威贝尔平拉工艺)四机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e.小火电——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除外)或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所有这些类别的项目都是淘汰的、禁止建设的。

问:
内河船用液化气天然气加气站项目备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苏发改能源发〔2015〕808号》规定:(1)项目投资单位必须根据《江苏省内河船用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发展专项规划》,获得规划认定;(2)交通(包括海事、航道管理)、水利等部门批准文件;(3)核名通知书或营业执照;(4)备案登记表;(5)设备明细表。

问:
电镀行业企业能否落户邳州?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4号〕》规定。目前邳州无法落户此类项目(即:从事各种材料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

问:
新建加油站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办理备案手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新建加油站的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1)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2)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销售成品油的计量器具必须安装税控装置;(3)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4)符合《邳州市加油、加气站布局规划》;(5)取得土地使用权;(6)取得省商务厅《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7)经营许可(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等;(8)规划部门意见;(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名通知书;(10)法律法规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1)核名通知书或营业执照;(2)备案登记表;(3)设备明细表;(4)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5)取得土地使用权;(6)取得省商务厅《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7)规划部门意见。

问:
新建地面加气站办理备案手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新建地面加气站办理备案需要提供材料:a.企业核名通知书或营业执照;b.备案登记表;c.设备明细表;d.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证;e.规划设计要点;f.燃气管理部门(燃气办)的意见。

问: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何办理手续?
答:

2015年3月1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73号,文件对光伏电站进行了较细致的区分,同时规定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市发改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

问:
废旧机动车拆解综合利用项目如何办理?
答: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以及《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该项目由地方发改部门给予备案;但是备案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环保、规划、节能评估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要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获得省商务厅颁发的许可证方可运营,投资企业必须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实际操作中,建议投资企业先征得省商务厅同意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可以查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列》)

问: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如何办理?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苏发改工业发〔2015〕782号》,《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应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但是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投资主体应当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具体内容可以查阅《苏发改工业发〔2015〕782号》。

问:
个体工商户投资建设项目能否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
答:

按照现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管理。个体工商户如有此类固定资产投资需要,可注册法人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问: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规定?
答:
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徐委办〔2007〕53号)文件精神,除因新设机构、增加编制、城市规划调整、优化整合资源、危房改造等确有必要新上办公项目外,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现有办公用房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不得新建、迁建、扩建或购置办公楼。确需新建、改扩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集中建设。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现有这类设施的维修改造。所有新建、迁建、扩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坚决杜绝多头审批和越权审批。(1)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发改委上报省发改委,再由省发改委核报省政府审批。(2)市、县(市、区)直党政机关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由市发改委核报市政府审批。(3)市、县(市、区)直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发改部门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项目使用单位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时,要说明建设理由、拟建规模测算依据、单位造价、装修水平等情况,同时出具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审核意见,编制部门对人员编制的确认证明。经初审同意后,发改部门将审核意见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发改部门具体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手续。项目在履行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竣工后,需经项目审批机关组织综合验收,参与竣工验收的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建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能对项目建设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及相关"行业建设标准"规定执行。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原有办公用房等资产转让收益,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直属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问: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如何办理?
答:
根据《徐州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及徐发改投资〔2014〕12号文件规定:因使用时间较长(10年以上)、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确需维修改造的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包括新增电气设备及办公用品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必须严格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市发改委核报市政府同意后转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市、县(市区)直党政机关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市发改委核报市政府审批。其中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经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初审同意,并明确资金来源和规模,由市发改委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派驻市县(市区)的省垂直管理单位,参照市县(市区)直党政机关管理。市县(市区)直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分别由市县(市区)发改委核报同级政府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纪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县(市区)发改委会同当地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各相关单位不得予以审批。

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手续办理清单流程?
答:
以工业项目为例(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须提供资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全体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2)公司登记(备案)须提供资料:a.《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b.《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c.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d.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e.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f.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g.住所使用证明;h.《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i.财务人员及企业联系人信息表。(3)项目备案需提供材料:(见上页)(4)节能评估须提供资料:a.项目备案通知书;b.节能登记表;c.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者报告表;d.耗电设备明细表;e.营业执照;f.被委托的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g.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h.电子文档一份。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a.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b.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5)项目用地规划红线须提供材料:a.1:1000现状地形图;b.在符合城市规划、镇村规划的前提下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红线。(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须提供资料:a.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b.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c.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者项目备案通知书;d.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e.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选址:地灾评估报告、压矿情况报告。(7)环评审批须提供资料: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b.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有效证明文件(原件)。(8)规划条件须提供资料:a.项目挂牌审批表;b.申请报告;c.用地批准文件;d.在符合城市规划、镇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办理规划条件(设计要点)。(9)土地挂牌、出让须提供资料:a.项目批复;b.红线图及设计条件;c.缴费契税;d.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e.征收土地批文;f.市政府会办单(经营土地);g.勘测成果报告;h.土地利用现状图;i.规划图;j.地价评估报告。(10)规划设计方案或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审查须提供资料:a.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或土地权属证件;b.规划条件(设计要点);c.有资质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提供的1:500一式十份总平面图;d.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e.规划设计人员职称证书;f.规划设计方案2套及PPT材料。(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资料:a.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校核)及复印件;b.成交确认书原件(校核)及复印件;c.勘测成果报告原件(校核)及复印件;d.规划条件(设计要点)及红线图;e.《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一份;f.经批准的总平面图(1:500)一份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光盘一份;g.立项批文原件;h.环评审批意见;i.涉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项目,应提交相关部门意见原件。(12)国有建设用地审批须提供资料:a.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b.用地单位营业执照;c.法人身份证明;d.项目立项批复;e.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f.环评;g.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h.缴费契税;i.征收土地批文;j.市政府会办单(经营土地);k.勘测成果报告;l.地块现状实地照片;m.土地利用现状图;n.价格及地块现状确认表;o.评估报告;p.其他有关材料。(13)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须提供材料:a.法人身份证;b.委托人身份证;c.授权委托书;d.项目立项批准文件;e.规划红线图;f.项目总平图;g.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h.施工图审查合格书;i.行政许可申请书;j.建设项目各栋楼数据登记表。(1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须提供资料: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b.建设项目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校核)及复印件;c.建设项目批准文件;d.经批准的总平面图1份;e.人防工程审批表;f.建设项目建筑施工图及桩位图各1套及相应的电子数据;g.环评审批意见;h.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1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须提供资料:a.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盖公章);b.建设、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c.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和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执业证明文件;d.消防设计文件及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e.根据工程的情况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f.新建、扩建工程,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筑外立面装修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g.改建工程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提高容积率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h.改建工程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途的或者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提供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i.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应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j.属于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的,应当提供建筑原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意见书及所有权(使用权)证等确权文件;k.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该工程合法性的有效文件。(1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须提供资料:a.《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b.土地使用证;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规划定位图);d.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e.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抗震设防审查证书;f.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需网上备案);g.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h.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i.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提供消防设计审核(具体规定查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j.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及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证明(住建部令第18号)。(1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须提供资料: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消防审核意见书;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包括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钢结构防火涂料、自动消防炮系统等验收测试记录、隐蔽工程记录);c.《建筑工程消防产品使用情况登记表》、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或者出厂合格证);d.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e.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f.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g.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和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18)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须提供资料:a.《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c.经批准的总平面图;d.建设工程放线、验线、验基础证明文件;e.竣工修测图一份(应由有资质测绘单位测量并加盖测图章,同时附光盘一张);f.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证。核实后若符合规划要求,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并发放规划核实证明文件。(19)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须提供资料:a.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b.施工许可证;c.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d.工程竣工报告;e.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f.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g.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h.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i.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j.工程质量保修书。(20)用电手续须提供资料:a.土地和房产证明材料(土地预审批文、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b.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项目批准书、核准书或节能审查评估意见、节能评估批复);c.建设用地及工程规划许可证;d.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e.用电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f.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g.公章;h.如果是高耗能企业还须提交环境评估报告及生产许可证;i.负荷清单;j.如用电人租赁房屋,须提供房产租赁合同。(21)用水手续须提供资料:a.用水申请;b.营业执照复印件;c.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d.项目用地红线图;e.市发改委批复文件;f.建设总平面图等文件资料。(22)不动产登记办理业务办理流程:申请——受理——调查——开票缴费。须提供资料:a.申请书(窗口提供);b.土地证;c.发改委立项批复复印件(验原件);d.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存档),定点图;e.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f.白蚁防治报告复印件(验原件);g.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验原件);h.规划核实报告;i.房屋测绘报告;j.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k.物业备案证明;l.地名委文件;m.特殊情况还需其他材料。(23)取水许可审批须提供资料:a.取水许可申请;b.核名通知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c.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4份);d.承诺书(承诺取水不与第三方利益有冲突);e.环评批复;f.水资源论证报告(报批稿,有资质单位编制或单位自行编制);g.专家评审意见;h.井位示意图、打井合同、取水许可登记表电子档。(2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须提供资料:a.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b.项目法人证书或核名通知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c.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复或项目建议书批复;d.规划局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红线图;e.土地证或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土地预审意见;f.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25)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须提供资料:a.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申请书、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发改委立项批复);b.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含图纸);c.《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d.专家评审意见;e.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和应急措施;f.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提交有关单位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的类别范围受理条件?
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分为备案、核准、审批。(1)审批类项目:简单的说,只要是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项目。审批分三步: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建议书须包含的内容:a.项目名称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b.项目建设的必要性;c.拟建设规模、地点以及用地面积初步考虑;d.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e.环境影响、资源利用和消耗、安全生产等初步分析;f.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g.建设进度初步安排;h.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可研报告包括的内容:a.项目概况;b.项目提出的依据;c.建设内容、规模;d.项目建设选址、用地、相关规划;e.生态环境影响及资源利用和能源、水消耗情况;f.项目技术方案;g.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h.劳动、安全、卫生、消防、防洪、防震等要求;i.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j.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k.项目招标方案;l.项目建设周期;m.项目法人组建方案;n.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可研报告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一是专业对应、二是资质等级适应)初步设计:可研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研报告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的一切费用。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研报告的范围。审批类项目受理的条件:a.项目建议书批复: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请示;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电子文档一份。b.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招标基本情况表需建设单位盖章确认);规划选址意见;土地证或者土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审批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电子文档一份。c.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申请审批初步设计的请示;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专家评审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电子文档一份。(2)核准类项目:《徐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只要是目录里的项目类型一律实行核准。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类项目提供的材料:a.请示;b.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招标情况表需建设单位盖章确认);c.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外资);d.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e.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外资);f.环评审批文件;g.规划选址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h.土地证、土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i.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j.节能评估审查意见;k.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电子文档一份)(3)备案类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备案类项目提供的材料:

a.项目备案登记表;b.设备明细表;c.附件材料:项目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核名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明(经营性项目);租赁协议(经营性项目);土地证或者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类);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外资);规划设计要点(房地产类);属国家规定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电子文档一份)。

问: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区别?
答: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问:
项目行业类别有哪些?
答:

农林、水利、煤炭、电力、新能源、核能、石油、天然气、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石化化工、建材、医药、机械、城市轨道交通装备、汽车、船舶、航空航天、轻工、纺织、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铁路、公路及道路运输(城市客运)、水运、航空运输、综合交通运输、信息产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商贸服务、旅游、邮政、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其它服务业、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民爆产品等。

问:
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是多少?
答:

根据国发〔2015〕5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具体规定如下:钢铁、电解铝不低于40%;水泥不低于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不低于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不低于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房不低于20%,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低于30%;其它项目不低于20%;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问:
项目资本金与注册资金的区别?
答:

项目资本金主要强调的是作为项目实体而不是企业所注册的资金;注册资金是指实体企业实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通常指营业执照登记的资金。在我国注册资金又称为企业资本金。因此,项目资本金有别于注册资金。

问:
什么是项目的资本金?
答:

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是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问:
什么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就是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的项目,即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主要手段。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包括固定资产更新(局部和全部更新)、改建、扩建、新建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