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股权并购,企业由内资变更为外资。
若是现金出资,不需验资,需企业签发出资证明书。
不是,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外资企业投资方委派。
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版执行。
除并购设立外,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必须是有法人资质的企业或团体,不能为自然人。
外方若为台港澳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与台港澳与大陆往来通行证;外方若为台港澳企业或法人团体,需提供经当地律师出具的公证材料;外方若为台港澳以外的自然人,需提供护照及经翻译公司翻译的翻译件;外方若为台港澳以外的企业或法人团体,需提供经中国驻当地领事馆出具的认证材料。
《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等的修缮;军用房屋的建筑。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复件);(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复件);(3)委托书;(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复件);(5)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6)国有土地使用证;(7)宗地图;(8)项目总平图;(9)红线图;(10)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11)行政许可申请书;(12)建设项目各栋楼数据登记表。
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内容的或者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
《江苏省实施<人民放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并与地面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
(4)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除了(1)、(2)条范围以外的项目(环保部审批项目除外)皆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已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2)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3)虽办理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新的建设需改变或部分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建设用地;(4)临时建设用地应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选址意见书,除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2)项目批复文件;(3)1:1000地形图(含电子档);(4)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5)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7)其它相关部门的意见。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办理:(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一般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1)建设项目选址审批阶段;(2)建设用地规划审批阶段;(3)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阶段;(4)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阶段;(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实施主要涉及三方面的管理,即建设用地的选址管理、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1)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2)双方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3)房产证;(4)房产他项权证;(5)土地证;(6)土地使用权合同;(7)出租合同;(8)出让合同书及出让金发票;(9)契税完税证明;(10)评估报告及备案表;(11)需要的其他材料。
(1)出让土地的批复原件;(2)出让合同原件;(3)出让金交纳凭证;(4)契税交纳凭证;(5)勘测成果报告(供地位置图);(6)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和平面布局图;(7)营业执照复印件;(8)公司章程(限公司用地);(9)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0)地籍调查、四邻签字成果资料;(11)土地登记申请书。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7)主债权债务合同;(8)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9)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文件;(10)其他相关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6)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合格通知书;(7)项目备案批复;(8)规划许可证、定点图;(9)房屋测绘面积报告;(1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1)分割登记申请表;(12)小区命名文件;(13)其他权属材料证明。
(5)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4)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公告期不得少于20工作日;挂牌期不得少于10工作日。
e.小火电——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除外)或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所有这些类别的项目都是淘汰的、禁止建设的。
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苏发改能源发〔2015〕808号》规定:(1)项目投资单位必须根据《江苏省内河船用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发展专项规划》,获得规划认定;(2)交通(包括海事、航道管理)、水利等部门批准文件;(3)核名通知书或营业执照;(4)备案登记表;(5)设备明细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4号〕》规定。目前邳州无法落户此类项目(即:从事各种材料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
(7)规划部门意见。
新建地面加气站办理备案需要提供材料:a.企业核名通知书或营业执照;b.备案登记表;c.设备明细表;d.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证;e.规划设计要点;f.燃气管理部门(燃气办)的意见。
2015年3月1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73号,文件对光伏电站进行了较细致的区分,同时规定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市发改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以及《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该项目由地方发改部门给予备案;但是备案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环保、规划、节能评估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要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获得省商务厅颁发的许可证方可运营,投资企业必须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实际操作中,建议投资企业先征得省商务厅同意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可以查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列》)
按照现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管理。个体工商户如有此类固定资产投资需要,可注册法人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及相关"行业建设标准"规定执行。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原有办公用房等资产转让收益,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直属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须提供资料:a.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申请书、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发改委立项批复);b.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含图纸);c.《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d.专家评审意见;e.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和应急措施;f.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提交有关单位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a.项目备案登记表;b.设备明细表;c.附件材料:项目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核名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明(经营性项目);租赁协议(经营性项目);土地证或者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类);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外资);规划设计要点(房地产类);属国家规定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电子文档一份)。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农林、水利、煤炭、电力、新能源、核能、石油、天然气、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石化化工、建材、医药、机械、城市轨道交通装备、汽车、船舶、航空航天、轻工、纺织、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铁路、公路及道路运输(城市客运)、水运、航空运输、综合交通运输、信息产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商贸服务、旅游、邮政、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其它服务业、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民爆产品等。
根据国发〔2015〕5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具体规定如下:钢铁、电解铝不低于40%;水泥不低于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不低于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不低于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房不低于20%,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低于30%;其它项目不低于20%;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项目资本金主要强调的是作为项目实体而不是企业所注册的资金;注册资金是指实体企业实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通常指营业执照登记的资金。在我国注册资金又称为企业资本金。因此,项目资本金有别于注册资金。
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是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就是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的项目,即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主要手段。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包括固定资产更新(局部和全部更新)、改建、扩建、新建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