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500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82MB192264804000115008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
实施主体 | 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382MB1922648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邳州市运河街道恒山北路32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科417室 | ||
办理时间 | 夏季(7月15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 春秋冬季(10月8日-7月14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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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节地报告及论证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原件。无用地定额标准的或者确需超过用地定额标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超过100公顷、块状工程超过30公顷)的建设项目需提供本项按要求命名刻盘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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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审批类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类建设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备案类建设项目参照核准类建设项目提供较为详细深入的项目说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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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审批类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已列入省政府批准规划的项目和投资额度小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除外);备案类建设项目提供备案通知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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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内容应包括拟建项目建设背景、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申请用地情况(现状分类、项目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情形、功能分区情况、是否需要踏勘论证、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其他情况、小结等。土地利用相关内容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否则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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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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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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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职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受理单》。 责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时效性负责。 真实性: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完整性:审查材料齐全,内容完整。 时效性:申请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 | 出具受理单 |
2 | 初审 | 1工作日 | 职权: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办理意见。 责任:对办理依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办理意见合法负责。 | 提出办理意见 |
3 | 审批 | 0工作日 | 职权:负责对审查意见进行复核;负责批准办理结果。 责任:对适用法律准确、办理意见合法负责;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到位负责。 | 批准办理结果 |
4 | 送达 | 0工作日 | 职权: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 送达审批结果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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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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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咨询方式 | 0516-8626366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6-862636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