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007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82MB0569475F4000120075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邳州市行政审批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382MB0569475F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30-31号社会事业综合受理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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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
2 |
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原从事职业、年限、拟从事工作)证明(材料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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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运行情况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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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拟开办企业的名称、经营地址和仓储地址及相应的房屋使用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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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企业经营场所、仓储、冷链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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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兽药经营企业的方位图及经营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图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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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7 |
企业拟代理、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厂家品种目录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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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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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2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受理 |
2 | 现场勘查 | 0.2工作日 | 符合标准 | 现场勘查 |
3 | 审核 | 0.2工作日 | 材料齐全,同意受理 | 审核 |
4 | 批准 | 0.2工作日 | 同意 | 批准 |
5 | 办结 | 0.2工作日 | 同意发证 | 办结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兽药(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兽药(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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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6-8628834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86246007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86288310 |